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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教師招聘考試教育學考點匯總(三)

來源:考德上公培時間:2014-07-14 14:36考德上教育V

1、教師的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fā)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2、教師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面。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

3、學生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

(3)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貪污提出起訴訟。

4、學生的義務:

尊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為了預防、減少和避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除應對學生加強安全意識和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以及培養(yǎng)健康的心理素質外,還應對其強化紀律觀念,盡量減少因自違紀行為而導致的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5、教師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違反教師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三種:第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第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第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按現(xiàn)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學生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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